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

电话

法律热线

0311-68129800

首页 关于瀛冀 业务领域 专业团队 瀛冀党务 律所动态 经典案例 律所荣誉 联系我们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经典案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要件

发布时间:2023/06/09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要件

王某甲与王某、第三人梁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王某甲与王某系朋友关系,截至2018年5月,王某夫妻陆续向王某甲借款共计78.5万元未偿还,王某甲于2019年1月3日将王某夫妻诉至某县法院,法院依保全申请查封了王某名下A房产,石家庄中院于2019年12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王某夫妻共同偿还王某甲78.5万元。王某甲于2020年3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扣划王某名下6千余元,在执行过程中王某甲发现王某于2019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B房产无偿转让给其子梁某,因无可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20年8月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王某甲(委托人)认为王某在得知其提起诉讼索要借款时,将原属于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至其子梁某名下,致使王某甲持有生效判决却无法执行,遂于2020年8月向某县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主张撤销王某与第三人梁某对B房产、地下室及车位的转让行为以及承担因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

王某及其子梁某则认为在更名时不知道王某甲起诉,在开发商通知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时办理更名,就涉案房产的更名行为系基于分家协议,且梁某支付了合理对价,王某夫妻名下财产及法院查封的A房产等基本能够清偿债权,没有对王某甲造成损害,且超出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一审判决撤销王某与梁某对B房产的转让行为、支付律师费用3万、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后王某、梁某不服上诉至石家庄中院,中院经审理驳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1、债权人的主张是否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超出撤销权行使期间?

二、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行使撤销权的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一)王某甲对王某享有债权已被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因此王某甲对债务人王某享有合法有效债权。

(二)债务人王某及受让人梁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受让人梁某已支付了合理对价。

王某向开发商申请涉案房产的更名至其子名下。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王某与其子梁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王某与其子梁某在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有大量的大额款项转账往来,梁某称2017年大学毕业后做生意,但债王某与其子梁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了前期购房款575817元。梁某主张案外三人代其向开发商支付剩余购房款464125元,只能证明梁某支付了后期购房款和逾期利息的事实。梁某未提交其向姐姐偿还购房款出资款项以及具备支付大额购房款项经济能力的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王某及其子梁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梁某已支付了合理对价。

(三)债务人王某与受让人梁某将涉案房产更名的行为已实质影响了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

梁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剩余购房款,并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均是基于王某向开发商申请更名的转让行为,在梁某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已对王某甲的合法债权造成了实质损害。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扣划了王某名下账户6千余元,王某甲提交的执行裁定书系2020年8月30日作出,因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了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从债务人提交的贷款结清证明可知,王某名下A房产做抵押的银行贷款于2021年5月16日才全部结清,且王某并无证据证实其在一审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一审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很明显王某与其子梁某将涉案房产更名的行为已实质影响了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

(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超出撤销权行使期间。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指导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根据上述规定,撤销权计算的起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撤销是由之日,并非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王某甲是在执行过程中才知道王某与第三人梁某的更名行为,王某未提交证据证实王某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的时间,且自王某与第三人梁某的更名发生之日即2019年1月至今未满五年,故王某甲行使撤销权并未超出撤销权行使期间。

三、裁判依据

1、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事诉讼法》2017版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本案诉讼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合同法》。《民法典》出台后,总结了《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无偿、不合理价格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制度,并进行了完善,规定在538-542条。办理此类案件注意:

  1.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规则(诉讼主体、管辖、范围、时效)

债权行使的方式必须进行诉讼,以债务人为被告,由债权人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为限。行使期间受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起1年内行使,最长不得超过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1.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本案介绍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个法律要件,即合法有效债权、实施了财产行为、影响债权的实现。其中在撤销权行使的财产行为的要件中,《民法典》538条、539条分别规定了无偿、有偿的撤销权规则,对债权人可撤销的债务人实施的财产上的处分行为作了列举:

无偿的财产处分: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有偿的财产处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注意,有偿的财产处分,还需证明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由法院综合各种情况判断,一般而言,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一般而言指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

注意在有偿财产行为中证明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时,既要提供支付证据,也要证明具备支付大额款项的经济能力的证据。

  1. 律师费可主张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541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债权人可主张因追权行为造成的律师费等合理损失,律师费的主张数额要符合相关地区的收费标准,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等证据。

五、结语

债权人的撤销权,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债权不受债务人的恶意侵害。一方面遇到债务人恶意躲债时,提起撤销权诉讼是一种保全债权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客观上讲对已发生的交易进行撤销,难免破坏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撤销权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债权人明晰自己要承担诉讼成本、诉讼风险及证据风险。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比较隐秘,债权人的调查手段也有限,能够及时、有效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实务中应格外注意。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瑞城广场8号楼9层

热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