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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及诉讼时效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09

合同的履行及诉讼时效的认定标准

河北森旸正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涉县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河北森旸正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旸正晖”)与涉县公安局于2008年6月25日签订《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侦技业务大楼中央空调系统供货安装合同书》(以下简称“大合同”),森旸正晖承揽涉县公安局发包的中央空调系统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0年6月28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小合同”),约定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中央空调机房电气工程也分包给森旸正晖承揽施工,之后森旸正晖公司完成全部合同义务,但 涉县公安局仅就2008年6月25日的大合同完成验收、审计程序,2010年6月28日签订的小合同因种种原因,未能一并验收、审计,后因公安局领导更换,小合同手续不完善,小合同一直未能结算,森旸正晖十余年间一直主张付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1、小合同是否系真实签订并已实际履行;

2、小合同是否独立于大合同;

3、本案是否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三、裁判要点

1、小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综合证人证言及证人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小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

2、大合同显示合同内容为空调系统的采购安装,小合同显示合同内容为设备间的电缆铺设(电气施工),两者属于不同的施工项目,小合同独立于大合同而存在;

3、因工程完工后森旸正晖一直在向涉县公安局主张付款,不存在怠于实行权力的情形,且证人亦证明2010-2019年每年催款情况,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四、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五、本案所涉问题分析

1、本案中,双方仅签订了合同,关于是否实际履行了小合同,森旸正晖不能提供包括签证、施工日志、材料发票等在内的任何可证明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书面材料,涉县公安局主张该合同系虚假签约,并未实际履行,森旸正晖提出涉县公安局作为行政机关,应有严格的合同管理及审计制度,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如真的未履行,公安局应收回相应协议书或双方重新签订解除、终止协议,公安局的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亦不符合日常的交易习惯,最终法院综合评定双方证人,认定小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

2、因森旸正晖与公安局先签订大合同,且大合同已结算完毕,涉县公安局一直坚称小合同仅为大合同施工过程中的增项,小合同价款已纳入大合同审计范围并已最终支付完毕,并且向法庭提供了大合同的审计报告,并以审计报告中包括“电气配管配线、电机接线”等内容为由,强调小合同已纳入大合同审计结算,不应重复支付工程款。

森旸正晖主张,大合同与小合同分属两种完全独立且性质、专业截然不同的施工领域,两份施工合同也不能等同,涉县公安局完全站在一个非专业的角度,单独的、割裂的从字、词的角度出发,试图混淆两份合同之间的关系。该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办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各方对当时施工现场进行现场踏勘,经专业人员进一步讲解、释明,进一步明确小合同的施工性质及施工内容,最终法院认定小合同独立于大合同而存在,涉县公安局应支付小合同所涉工程款。

3、关于诉讼时效是本案双方争议的一个主要方面,因小合同签订于2010年6月28日,2010年8月中旬施工完毕,至2021年6月森旸正晖起诉时,诉讼时效早已届满,因森旸正晖没有期间催收的书面材料,为避免因诉讼时效超期导致败诉的风险,森旸正晖申请证人魏良浩、曹连芳出庭作证,证实小合同实际履行的同时,明确森旸正晖期间每年都在向公安局主张付款,最终法院采纳该证人证言。

六、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作为主张权利的前提及基础,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是否实际履行直接决定了法院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并且“合同”仅能证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某种合意,并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应相应提供合同履行的证据。

2、诉讼时效作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应当引起权利人足够的重视,一方面要及时主张权利,同时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资料,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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